
索引号: | 4311000021/2021-04913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2021年农业行政处罚公示事项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 依据 |
案件 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 事由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 结果 |
救济渠道 |
1 |
永农(渔政)罚〔202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 |
黄尚球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
432***********5713 |
当事人于2021年7月14日6时24分,驾驶长度为164厘米、高33厘米、最宽处为94厘米的小木船,使用3副刺网(每副长度为40米、高度为0.8米、网目尺寸为2厘米),在汤家洲愚溪河河段进行捕捞活动,共捕捞渔获物1.1公斤。 |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
1.没收渔获物1.1公斤;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 |
永农(动物)罚〔2021〕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九十八条。 |
黄名林随意弃置病死动物案 |
934***********1293 |
当事人在分别于2021年7月3日23时、2021年7月4日23时同其外甥唐某驾驶小轿车,随意将19头死猪弃置在水口山镇赵家村矮子岭(其中2021年7月3日12头,2021年7月4日7头)。2021年7月5日22时,当事人再次准备将1头约120斤的死猪弃置在水口山镇赵家村矮子岭,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水口山派出所民警和水口山镇工作人员当场查获。 |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
罚款 10000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 |
永农(动物)罚〔2021〕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 |
黄桥兵经营动物(生猪)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案 |
432***********5137 |
2021年8月8日,当事人与驾驶员蔡某驾驶农用车,以14.84元/公斤的价格,从朝阳办事处诸葛庙村杨某处购买生猪8头,净重1550公斤,货值23000元,在运输至东安县芦洪市镇屠宰场途中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被查获。 |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
罚款6900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4 |
永农(动物)罚〔2021〕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九十八条。 |
何洪涛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案 |
934***********CD6Y |
当事人于2021年8月24日晚上,叫其朋友驾驶三轮摩托车,将10头已经病死的生猪随意弃置在接履桥镇长岭完小旁。 |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
罚款 15000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5 |
永农(动物)罚〔2021〕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九十八条。 |
吕凯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案 |
431***********6451 |
2021年8月30日,当事人从珠山东创养殖场购买2头生猪,8月31日因生猪死亡,于是将2头死猪随意弃置在零陵区珠山镇周塘村河段。 |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
罚款 15000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6 |
永农(动物)罚〔2021〕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 |
彭灵飞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案 |
432***********383X |
2021年9月6日,当事人在东安县以7700元,购买生猪5头,宰杀后,共获550公斤,准备以23.6元/公斤的价格在永州市沐林冷链配送有限公司仓库门口销售。该批猪肉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属于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猪肉产品,被永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零陵区大队查获。 |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
罚款12980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7 |
永农(农药)罚〔2021〕2号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七条。 |
永州市零陵区远东日化批发部采购、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案 |
924***********MC9P |
当事人共采购、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40箱(30盒/箱),共计1200盒(50克/盒)。进货价格为84元/箱、2.8元/盒,销售价格为93元/箱、3.1元/盒,货值3720元。已销售39箱24盒,执法抽样取证6盒,无存货,共获销售收入3701.4元。 |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
1.没收违法所得3701.4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8 |
永农(农药)罚〔2021〕3号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 |
零陵区农资技术服务部经营假农药案 |
924***********319M |
当事人共调入假农药产品4件(4瓶/件),共计16瓶(4千克/瓶),调入价格为每件200元/件(4瓶/件)、50元/瓶(4千克/瓶),已销售4件(4瓶/件),销售价格为240元/件、60元/瓶(4千克/瓶),货值960元,共获销售收入960元,无存货。 |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
1.没收违法所得960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9 |
永农(农药)罚〔2021〕4号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 |
永州市零陵区新军华百货批发部经营假农药案 |
924***********WR7Q |
当事人共调入假农药产品3 件(24瓶/件),共计72瓶(750毫升/瓶),调入价格为120元/件,5元/瓶,销售价格为5.5元/瓶,货值396元。销售39瓶,本机关执法时查封扣押33瓶(750毫升/瓶),共获销售收入214.5元,无存货。 |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
1.没收假农药33瓶(750毫升/瓶);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