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要闻 > 通知公告
索引号: 4311000021/2022-05347 分类:  
发文机关: 市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2-04-28
名称: 2022年农业行政处罚公示事项
文号 :    
2022年农业行政处罚公示事项
2022-04-28           来源: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字体:   打印
分享到:

2022年农业行政处罚公示事项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

依据

案件

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

事由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

结果

救济渠道

1

永农(屠宰)罚〔2022〕1号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一条。

向苏文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432***********6338

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屠宰生猪2头,共获猪肉产品286.3公斤,货值6584.9元。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1.没收产品286.3公斤,屠宰刀15把,挂钩6个; 2.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永农(屠宰)罚〔2022〕2号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永州市鑫牧肉类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未建立生猪产品质量追溯制度案

91431100068249275H

当事人未如实记录屠宰生猪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罚款2500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永农(动物)罚〔202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

邓海荣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

431***********3630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猪肉产品380公斤,货值9880元。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罚款988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永农(兽药)罚〔2022〕3号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六条。

永州市零陵区畜禽水产技术推广站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案

92431102MA4LP78E4J

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注射用头孢噻呋钠、盐酸多西环素可溶粉2种兽用处方药,货值380元,共获销售收入190元。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1.没收违法所得190元;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永农(兽药)罚〔2022〕4号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六条。

永州市零陵区佳和兽药店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案

92431102MA4LQ08225

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兽药处方药,货值500元,货销售收入375元。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1.没收违法所得375元;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永农(兽药)罚〔2022〕5号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六条。

永州市零陵区路邦牧业经营部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案

92431102MA4LWWQE5Y

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硫酸粘菌素可溶性粉、氟苯尼考粉2种兽用处方药,货值200元,共获销售收入100元。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回到 顶部
主办单位: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逸云路10号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联系我们 政府网站标识码:4311000021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版权所有   湘ICP备05009375号   电 话:0746-8369009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