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00021/2022-05445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2022年农业行政处罚公示事项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 依据 |
案件 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处罚 事由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 结果 |
救济渠道 |
1 |
永农(屠宰)罚〔2022〕3号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一条。 |
李茂财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
432922********7110 |
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私屠滥宰生猪1头,屠宰后的猪肉产品共计117.9公斤,货值2593.8元。 |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
1.没收猪肉产品117.9公斤; 2.没收屠宰工具刀11把,钩2个; 3.罚款50000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 |
永农(屠宰)罚〔2022〕4号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一条。 |
周进仪、李玉军、文远金、周顺保等4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
432902********8119 432902********7811 432922********8119 432902********7879 |
当事人等4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私屠滥宰生猪2头,屠宰后的猪肉产品共计240.5公斤,货值5291元,案发时没有销售。 |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
1.没收生猪产品240.5公斤; 2.没收屠宰工具刀7把,挂钩1个; 3.罚款50000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 |
永农(屠宰)罚〔2022〕5号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一条。 |
庾平德、唐寿真、卿定能等3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
432922********7119 432922********8113 432922********7918 |
当事人等3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屠宰生猪2头,屠宰后的猪肉产品共计241.5公斤,货值5291元,案发时没有销售。 |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
1.没收猪肉产品241.5公斤; 2.没收屠宰工具刀7把,钩1个; 3.罚款50000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