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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21/2022-05980 分类:  
发文机关: 市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2-12-05
名称: 2022年农业行政处罚公示事项
文号 :    
2022年农业行政处罚公示事项
2022-12-05           来源: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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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农业行政处罚公示事项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

依据

案件

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处罚

事由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

结果

救济渠道

1

永农(渔政)罚〔20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

唐启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432902********0631

当事人使用简易木质船桨驾驶自制汽车轮胎皮筏在湘江流域冷水滩区宋家洲河段磨头组水域放置双层定置刺网进行捕捞,案发时无渔获物。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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