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00021/2022-05979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2022年农业行政处罚公示事项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 依据 |
案件 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处罚 事由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 结果 |
救济渠道 |
1 |
永农(动)罚〔2022〕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 |
胡亮亮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的动物产品案 |
431102********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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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83.2公斤,货值2995.2元,案发时没有销售。 |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
罚款299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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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 |
永农(动)罚〔2022〕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 |
柏达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的动物产品案 |
432930********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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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猪肉产品186公斤,货值6324元,案发时没有销售。 |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
罚款1800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 |
永农(动)罚〔2022〕1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 |
何礼光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的动物产品案 |
432902********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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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猪肉产品206.7公斤,货值7027.8元,案发时没有销售。 |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
罚款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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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4 |
永农(动)罚〔2022〕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条。 |
许宏清经营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产品案 |
432902********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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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猪肉产品40.47 公斤,货值2023.5元,案发时没有销售。 |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
罚款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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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5 |
永农(农药)罚〔2022〕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条。 |
李君林未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方法、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案 |
432930********6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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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方法、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产品啶虫脒,导致种植的苋菜检测不合格。 |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
罚款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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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