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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21/2022-05979 分类:  
发文机关: 市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2-11-15
名称: 2022年农业行政处罚公示事项
文号 :    
2022年农业行政处罚公示事项
2022-11-15           来源: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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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农业行政处罚公示事项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

依据

案件

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处罚

事由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

结果

救济渠道

1

永农()罚〔2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

胡亮亮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的动物产品案

431102********0018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83.2公斤,货值2995.2元,案发时没有销售。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罚款2995.2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永农()罚〔20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

柏达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的动物产品案

432930********1432

当事人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猪肉产品186公斤,货值6324元,案发时没有销售。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罚款180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永农()罚〔202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

何礼光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的动物产品案

432902********4215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猪肉产品206.7公斤,货值7027.8元,案发时没有销售。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罚款210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永农()罚〔202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条。

许宏清经营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产品案

432902********4212

当事人经营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猪肉产品40.47 公斤,货值2023.5元,案发时没有销售。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罚款60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永农(农药)罚〔20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条。

李君林未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方法、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案

432930********6942

当事人未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方法、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产品啶虫脒,导致种植的苋菜检测不合格。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罚款60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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