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00021/2023-06401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 依据 |
案件 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处罚 事由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 结果 |
救济渠道 |
1 |
永农(饲料)罚〔2023〕1号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饲料)》。 |
永州市零陵区广联饲料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案 |
92431102MA4LP5NXXG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8包,货值1440元,无销售收入。 |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饲料产品7包;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 |
永农(饲料)罚〔2023〕2号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饲料)》。 |
永州市零陵区玉英饲料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案 |
431102600214960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45包,货值4050元,共获得违法所得3600元。 |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
1.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 |
永农(饲料)罚〔2023〕3号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饲料)》。 |
罗朝军-永州市零陵区菱角塘107农贸市场旁饲料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案 |
92431102MA4LNGKD6F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4包,货值480元,案发时无销售收入。 |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饲料产品3包;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4 |
永农(饲料)罚〔2023〕4号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饲料)》。 |
永州市零陵区潘大艳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案 |
92431102MABR4T459G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7包,货值1150元,案发时无销售收入。 |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饲料产品5包;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