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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21/2023-06567 分类:  
发文机关: 市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3-09-06
名称: 2023年农业行政处罚公示事项
文号 :    
2023年农业行政处罚公示事项
2023-08-18           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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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业行政处罚公示事项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

依据

案件

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处罚

事由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

结果

救济渠道

1

永农(动物)罚〔202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

周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

431102********9395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猪肉)100.70公斤,货值2316.1元。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罚款2316.1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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