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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4311000021/2025-07474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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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种业营销中心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种子案
2025年4月7日,零陵区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种业营销中心销售的品种名称为“丽香优520”的水稻杂交种子包装标注的(国审)“抗性”与该品种审定公告上的“抗性”内容不一致,该营销中心涉嫌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经立案查明,该种业营销中心以40元/公斤的价格调进品种名称为“丽香优520”的水稻杂交种5件(60包(500g/包)/件),共计150公斤。至案发时以5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该种子148.5公斤,库存3包(500克/包)计1.5公斤,获销售收入7425元,货值金额7500元。该种业营销中心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零陵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上述种子,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唐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5年5月16日,东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东安县东安大市场进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唐某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以1.2元/包的价格调入10%盐酸多西环素可溶粉20包;以1.5元/包的价格调入10%氟苯尼考粉30包;以1.3元/包的价格调入10%强力霉素30包;以1.2元/包的价格购10%氨苄青霉素20包;以1.0元/包的价格调入10%阿莫西林可溶粉50包;以1.0元/包的价格调入0.5%地克珠利预混剂50包。调查时,以5.0元/包的价格销售10%盐酸多西环素可溶粉4包;以3.0元/包的价格销售10%氟苯尼考粉11包;以3.0元/包的价格销售10%强力霉素13包;以5.0元/包的价格销售10%氨苄青霉素9包;以2.0元/包的价格销售10%阿莫西林可溶粉21包、以2.0元/包的价格销售0.5%地克珠利预混剂14包。上述涉案兽药货值580元,非法销售收入20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东安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兽药产品、没收违法所得207元、按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罚款1160元,罚没款合计1367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何某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5年6月20日,道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道县小江口路190号小江口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河段有人用“三无”船只进行非法电捕鱼。经立案查明,6月20日14时,道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事发水域发现何某正在利用塑料船进行非法电捕鱼,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三无”船只、挂机、电鱼竿、电瓶等作案工具以及鱼获物3.2kg。何某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道县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何某立即停止非法行为,对何某作出没收渔获物并处罚款2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郭某涛、郭某红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5年4月16日22时左右,东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进行渔政执法巡查时,在东安县白牙市镇宥江桥村冷东公路旁的宥江河水域,当场查获郭某涛、郭某红正在河里使用背包式电鱼工具进行捕捞。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了背包式锂电池1台、逆变器1台、电鱼竿2根、头灯1个、塑料鱼桶1个及渔获物0.15公斤。郭某涛、郭某红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之规定。东安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对郭某涛、郭某红作出没收渔获物0.15公斤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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