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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21/2025-07475 分类:  
发文机关: 市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5-10-22
名称: 2025年度永州市第三批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文号 :    
2025年度永州市第三批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5-10-22           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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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某农资经营店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2025年8月27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对该县某农资经营店进行执法检查,在其店内发现了两种限制使用的农药产品溴敌隆、磷化铝,根据该农资经营店提供的《农药经营许可证》,限制使用农药不在其经营范围内。经立案查明,该农资经营店于2025年4月采购溴敌隆1件(100盒)、磷化铝8盒(50支/盒)进行销售。截止案发时,以2元/盒的价格销售了30盒溴敌隆,以1元/支的价格销售了87支磷化铝,销售收入共计147元。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农资经营店作出没收限制使用农药溴敌隆70盒、磷化铝313支、没收违法所得147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59月2日,宁远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冷水镇冷水铺有人私自屠宰生猪。2025年9月3日凌晨,宁远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宁远县公安对群众举报地点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已屠宰的猪肉产品2头,待宰活体生猪2头,以及生猪屠宰工具等,当事人李某某现场不能提供《生猪定点屠宰证》,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经立案查明,涉案猪肉产品待宰生猪479公斤屠宰后的猪肉产品主要销往附近的菜市场经物价部门认定,该批猪肉产品及待宰生猪货值为7699元。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宁远县农业农村局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屠宰工具;2.没收已屠宰的动物产品;3.处罚款人民币50200行政处罚决定。

三、周某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

2025年8月28日,江永县农业农村局对周某经营的农资店进行行政检查,发现其农资店经营的标称为山东省潍坊市农药试验化工厂生产的农药产品咪鲜˙苯˙菌酯,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50482,执法人员通过农药信息网查询该农药相关信息,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50482的农药登记证持有者为永农生物科学有限公司;登记农药氟环唑。周某经营的咪鲜˙苯˙菌酯农药产品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应当按假农药进行处理。经立案查明,周某共调入咪鲜˙苯˙菌酯农药产品100包,进货价2.5元/包,销售价4元/包。案发时未销售,无违法所得,涉案农药产品货值400元。周某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江永县农业农村局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对周某作出处罚。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咪鲜˙苯˙菌酯100包、处以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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