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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4311000021/2025-07473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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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饲料添加剂案
2024年10月21日,零陵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永州市零陵区某兽药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标称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标称为2024年07月20日生产的“8%仔猪复合预混合饲料,生产日期存在问题。执法人员随即通过“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及产品备案信息查询”系统进行在线核查,发现该批次产品在生产前并未依法进行在线产品备案。经立案查明,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0日生产了上述饲料添加剂产品,并于2024年10月12日销售了10件至零陵区某兽药店,获违法所得3200元。然而,该企业直至2024年10月25日才为涉案产品办理了首次在线备案,其备案日期远晚于产品生产日期。当事人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饲料)》的相关标准,零陵区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涉案批次未依法备案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00元;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段某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2025年1月16日,江永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江永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案件线索移送函,函中告知段某经营的养殖场存在逃避检疫行为,经立案查明,段某经营的养殖场从2025年1月15日开始出栏销售生猪,调查时,共销售生猪 1096头,其中未申报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329头生猪,重量为39450千克,销售价格为14.6元/千克,涉案生猪总货值575970元。段某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江永县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对段某作出处以51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胡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2025年3月22日凌晨4时许,接群众举报有人在零陵区九牛岭到山水新城水域用网进行非法捕鱼活动。接报后,零陵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当场发现胡某某划着一艘塑料船,使用渔网实施捕鱼活动。经立案查明,胡某某于2025年3月22日3时左右,划着一艘长度3米、宽1.4米的塑料船,使用4副长100米、高3米的三重刺网进行非法捕捞活动,经查《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零政通〔2020〕27号)等相关文件,确认当事人捕鱼的区域为常年禁捕水域,所使用的三重刺网经认定并出具认定意见,认定为三重刺网属于禁止使用的渔具。当事人胡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零陵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